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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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7-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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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序号 |
2 |
事项主题 |
注销税务登记 |
事项名称 |
注销税务登记 |
服务对象 |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申请材料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2、《发票领用薄》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流程图) |
办理人申请——窗口审核资料并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征管部门审批--分管领导审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乐安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联系电话 |
0794---6572201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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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不可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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